第九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制定施工作业、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具体实施;

(二)制定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施工现场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附近应当设置标准的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管理部门及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