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数额和用途,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三)负责已经取得使用权但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