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管委会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负责园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辖区内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同时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