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利用场地围挡或者围墙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