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