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料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的,按照监督管理职责,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