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物料堆放未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