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园林绿化作业未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