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工程施工未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监督管理职责,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