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转交或者转告。实名举报的,应当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