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和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产、限产、停工、停业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