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