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阅资料、查看现场等形式,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阻挠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