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加强沙漠、沙化草原和沙化土地的治理,坚持城乡各类防护林建设,系统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