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以内,应当按照本条例对城区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