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扬尘污染监测网络,整合扬尘污染信息,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