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已经取得使用权但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其他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除耕地外)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硬化或者覆盖。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土地实际管理者负责;
(四)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其他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