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城区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道路保洁和市政基础设施养护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并及时清理道路两侧的泥土、泥浆和垃圾;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二)道路洒水或者喷淋,应当按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作业频次进行;
(三)破损路面应当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随时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