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园林绿化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应当对作业土和树穴采取覆盖等措施;(二)弃土应当当日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措施;(三)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覆盖或者绿化。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