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参照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