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矿山企业除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矿山尾矿应当采取分散放矿、喷洒固化剂、覆盖、洒水、绿化等措施;

(二)废石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喷淋、覆盖、绿化等措施;

(三)外部运输道路应当硬化;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