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矿山企业除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矿山尾矿应当采取分散放矿、喷洒固化剂、覆盖、洒水、绿化等措施;(二)废石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喷淋、覆盖、绿化等措施;(三)外部运输道路应当硬化;(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