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业企业除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厂区内运输道路应当硬化。钢铁、煤炭、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火电等厂区内运输装卸量较大且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应当使用机械化吸尘式清扫设施,定时对厂区进行清扫、保洁;

(二)用地范围内裸露土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