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