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二)路面切割、破碎和挖掘等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三)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夯实、洒水、覆盖等措施;清扫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洒水措施;(四)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在三日内恢复原貌;绿地暂不能恢复原貌的,应当采取覆盖措施。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