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边界应当设置连续、封闭、坚固的围挡或者围墙;
(二)实施土方、材料切割等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密闭、湿法施工等措施;
(三)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运输距离或者施工工艺等原因确实不能使用的,应当进行密闭搅拌,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设施,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冲洗干净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活区、主要道路等地面应当硬化,并采取喷淋或者洒水等措施;
(六)施工工地外的施工便道应当简易硬化,并采取定时洒水、清扫等措施;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拆除防尘网,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八)清理建筑垃圾,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建筑物高处清扫出的垃圾应当密封清运,不得高空抛洒;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