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效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采取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河道采砂应当参照采取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