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并采取措施,提高湿地保护率,提升湿地质量,改善湿地功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