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临时占用湿地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非法占用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修复或者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的,处以生态功能退化湿地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