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由监测设施及场地的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