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由界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