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或者破坏,经科学论证需要恢复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改造,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