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三)挖沙、采矿;(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六)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