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

在湿地内从事生态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