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并设置湿地监测站点,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监测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湿地监测设施及场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