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并设置湿地监测站点,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监测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湿地监测设施及场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