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重要湿地应当采取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形式进行保护。具备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