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湿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界标应当标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设立单位等内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重要湿地保护界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