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

(一)具有湿地生态系统的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的典型湿地;

(二)珍稀濒危湿地物种集中分布地,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繁殖栖息或者重要迁徙(洄游)的湿地;

(三)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湿地;

(四)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

(五)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