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名录第十五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一)具有湿地生态系统的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的典型湿地;(二)珍稀濒危湿地物种集中分布地,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繁殖栖息或者重要迁徙(洄游)的湿地;(三)生物多样性丰富的湿地;(四)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历史文化价值的湿地;(五)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