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名录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管理。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总面积、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责任主体,以及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等图件和矢量数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