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名录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