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实际状况,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保护范围、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