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系统实际状况,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保护范围、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