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 制作检查笔录;
(五)对违法行为采用录音、录(摄)像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