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规划、市政市容、园林、公安、建设、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