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