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