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