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对区(县)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执法行为不当或者违法的,依法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