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属于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