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属于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