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