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