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